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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绿羽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森业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绿羽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森业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绿羽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森业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3民初8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41359.6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被签收。但是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联系本院,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管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也已依法予以查找,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3执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锐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