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捷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绿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421号 申请人:东莞市捷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莞樟路黄江段302号18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成。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绿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烘三巷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中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东进路(田美段)1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捷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绿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鸿环保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证在12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绿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鸿环保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温 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淑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