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民3631号
原告:**周,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烘三巷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审 判 员 朱 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路 茵
书 记 员 陈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