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7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14580241。
管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未同意其减免请求,并于2017年11月22日书面告知***三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到期后仍未预交的将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