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17772号
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5号。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重庆坤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99号华安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诉**、**、**、***、重庆坤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敖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