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5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1458024L。
诉讼代表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系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坤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华安大厦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449112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易小贷公司)、**、***、***、重庆坤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科易小贷公司、**、***、***、坤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7)渝05民破6号民事裁定受理了东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将该案指定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以(2017)渝0116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确认科易小贷公司对东寰公司的债权。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以(2017)渝0116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批准了东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科易小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坤东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7)渝05民破6号民事裁定受理了东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将该案指定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7年11月1日以(2017)渝0116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确认了科易小贷公司对东寰公司的债权。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以(2017)渝0116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批准了东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东寰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科易小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已作为债权人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科易小贷公司本应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但该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未向法院陈述上述事实,而东寰公司及其他被告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一审法院客观上不能查明科易小贷已进入破产重整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查证的事实作出判决,程序并无不当。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受理时间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东寰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且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东寰公司的重整计划正在执行期间,所涉及的全部重整程序并未终结,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 菲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翟苏南
书 记 员 黄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