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3039号
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34号1幢附4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5698909T。
负责人:**,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1458024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坤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华安大厦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4911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诉被告***、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坤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于2019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