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驰航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彝民初字第1515号之三 原告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将军路新大桥。 诉讼代表人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云南驰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3号科技园创新园2A5-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朝吉路28号1栋1**4层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中段22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筠连县永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西河滨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阳区珠泉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聚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华庭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县。 第三人四川红河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25层251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乌峰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驰航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宜***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筠连县永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新公司、四川聚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红河谷能源有限公司、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706.34元,减半收取162853.17元,由原告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