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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6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朝吉路28号1栋1**4层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将军路新大桥。组织机构代码79988455-5。 诉讼代表人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审被告云南驰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3号科技园创新园2A5-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宜***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中段22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筠连县永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西河滨道。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阳区珠泉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聚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华庭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红河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25层25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乌峰路。 上诉人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彝良县人民法院(2015)彝民初字第15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淮的通知》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22亿元,且被告在四川省。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一审应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本案的复杂因素,也不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彝良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这是破产程序中的专属管辖,彝良县人民法院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裕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