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328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省人防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41415。
法定代表人:缪奇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盛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