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3004号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91620722325356224W
住所地;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1620702MA71J4R740
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黑河水电滨河明源小区C8-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现原被告已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计298.50元,由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