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沂蒙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M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 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1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所欠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装修费5000元于2017年1月17日前全部付清。 二、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12月1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