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3民初985号 申请人: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