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德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22民初3282号
原告:新疆德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农民小区。    
负责人:阿依加玛丽·玉素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3269号。    
法定代表人:黄继权,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德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诉被告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德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普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