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翔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翔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博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翔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925228727,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豫区曹集乡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博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6AAK0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401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翔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苏1311财保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8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3年1月12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博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8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