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023民初307号
原告: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15C。
法定代表人:曹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3号广州互联网产业园B5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榕,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消防公司)与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海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萍、被告广州海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5509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3268万元(以43.5509万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五,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8日,原、被告签署《赛果隧道项目消防设施修复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赛果隧道项目消防设施进行修复,合同价款为57.245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施工,且在合同范围外被告指示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8.3920万元,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43.5509万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海特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赛过隧道项目消防设施修复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7.2458万元,被告已支付31.4491万元,剩余款项未满足支付条件。二、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在合同范围外被告指示原告施工18.392万元工程价款的情况,原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合同范围外的工程款项,在原告2020年11月16日向被告发送的律师函中业未提及该事项,原告诉请该部分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被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满足付款条件的合同款项,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未约定被告支付利息的情形,原告主张的利息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赛果隧道项目消防设施修复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赛果高速隧道消防设施维修清单确认表一份、赛果高速隧道消防设施修复确认单一份、隧道消防修复工程项目文件一份、赛果高速隧道消防设施维修费用表、整改工作通知一份、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方现场负责人王尚君与原告沟通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并对上述文件予以确认。发包方与被告确认的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事实。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客户专用回单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1.4491万元、进度款20万元的事实。
证据2.律师函一份,用以证明2020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律师函并未提及工程变更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予以认可;证据2,其中隧道消防修复工程项目文件、承诺书认可,其余均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一组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赛果高速隧道消防设施维修清单确认表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本院予以确认、赛果高速隧道消防设施修复确认单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隧道消防修复工程项目文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本院予以确认、赛果高速隧道消防设施维修费用表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本院予以确认、整改工作通知,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承诺书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供证据1、2,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赛果隧道项目消防设施修复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含税价:57.2458万元……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一、工程款支付方式1、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并乙方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20%作为工程预付款。2、进度款: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按质量要求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含80%)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支付2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注: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须有甲方公司安排的现场确认单作为支持依据)。3、完工款: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签订所有工程量后,并且按合同修复的消防系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当地公路维护管理单位后,支付合同总金额(含安全生产费用)的95%。4、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后,业主及甲方对乙方质保无异议,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5、乙方需在每次支付前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并提供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并盖章,由发票等引起的付款迟延由乙方承担。二、合同结算方式。1、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以综合单价结算,甲方必须以监理业主批复的计量或结算文件作为依据与乙方进行结算。……第八条双方责任。……二乙方。……15、质保期:质保期约定与甲方质保期一年。”2018年12月22日,被告公司向赛果项目指挥部报送关于赛果隧道群消防工程费用的请示,载明“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赛果项目隧道消防系统修复工程于2018年7月25日开始施工、于2018年9月3日完成全部消防系统修复工作、自检合格。于2018年9月10日由建设局、北疆质量监督办、指挥部、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的质量验收组、完成隧道消防系统的验收工作。并于2018年10月10日交由交通运输厅、建设局、指挥部、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的交工验收组、消防系统各项功能测试合格、消防系统正式移交养护单位接管养护。该工程共计产生费用为134.26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特此申请工程费用支付、请指挥部批准为盼、特此上报。”另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4491万元。再查,2022年3月4日,原告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即撤回对敷设铠装电缆200㎡部分金额为1.3万元;撤回对DN150室外消防栓更换2套金额为4,760元;撤回消防泵架设彩钢防水金额为1.836万元,本院已做出(2022)新4023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39.9389万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2018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赛果隧道项目消防设施修复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本庭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于2018年9月3日完工,于2018年9月10日验收完毕,并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使用。现质保期限已过,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100%,双方已有约定。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含税价为57.2458万元,但又在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的结算方式为工程量按实结算,以监理业主批复的计量或结算文件作为依据进行结算。根据原告的举证,其中赛果高速隧道消防设施维修清单确认表系被告公司与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G045线赛里木湖至果子沟口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建设指挥部共同出具,原告主张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约定工程量与实际完工工程量对比表
约定工程项目
约定工程数量
约定单价(含安全费用)
完成工程项目
完成工程数量
1
泡沫消火栓维修、更换
30套
2
更换泡沫液
133罐
3
DN镀锌钢管漏点检查
7114米
10.35元/米
DN镀锌钢管漏点检查
7114米
4
消防管道漏点维修
50点
257元/点
消防管道漏点维修
75项
5
管道保温及电伴热带拆除
8076米
8.28元/米
管道保温及电伴热带拆除
8076米
6
DN150不锈钢波纹管伸缩器
9个
103.5元/个
DN150不锈钢波纹管伸缩器
6个
7
DN150蝶阀维修更换
5个
207元/个
DN150蝶阀更换
2个
8
DN150室外消火栓更换
2套
9
洞外管道铁皮拆除、恢复
220㎡
100元/㎡
洞外管道铁皮拆除、恢复
220㎡
10
消防管道电伴热系统维修
100m³
1172.6/m³
橡塑保温材料
230m³
11
串联恒功率伴热带维修
24200米
7.175元/米
串联恒功率伴热带维修
24200米
12
串联恒功率伴热带更换
200米
13
温控箱维修
4台
517.5元/台
温控箱维修
4台
14
电源接线盒
12个
103.5元/个
电源接线盒
12个
15
尾端接线盒
12个
20.7元/个
尾端接线盒
12个
16
温度传感器
8个
90.35元/个
温度传感器
8个
17
直线型接线盒
24个
227元/个
直线型接线盒
24个
18
压敏胶带
590卷
7.07元/卷
压敏胶带
590卷
19
铝箔胶带
420卷
7.07元/卷
铝箔胶带
420卷
20
消防泵维修
2台
4340元/台
消防泵维修
2台
21
消防稳压泵
2台
1235元/台
消防稳压泵
2台
22
消防控制柜维修
2台
2570元/台
消防控制柜维修
1台
23
消防泵房防水
120㎡
131.5元/㎡
消防泵房防水
120㎡
24
敷设铠装电缆YJY
200米
25
消防泵房照明供电及照明工具
2套
消防泵房照明供电及照明工具
2套
26
消防泵房应急照明灯具
2套
消防泵房应急照明灯具
2套
27
消防泵房管道及设备刷漆
2项
消防泵房管道及设备刷漆
2项
28
消防泵房设备标识
2项
消防泵房设备标识
2项
29
排污泵维修
2项
排污泵维修
2项
30
安全保护措施
1项
31
电缆沟掀盖板、盖盖板
6600米
5.175元/米
电缆沟掀盖板、盖盖板
6600米
32
系统施压、调试
1项
20564元/项
系统施压、调试
1项
经核对,原告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有:泡沫消火栓维修、更换30套;更换泡沫液133罐;消防管道漏点维修25项;DN150室外消火栓更换2套;消防管道电伴热系统维修(橡塑保温材料)130m³;串联恒功率伴热带更换200米。其中消防管道漏点维修约定单价为257元/项,经计算应为6,425元,消防管道电伴热系统维修(橡塑保温材料)单价为1,172.6元/m³,经计算应为15.2438万元,两项合计增加工程款应为15.2438万元+6,425元=15.8863万元。而原告仅对消防管道电伴热系统维修(橡塑保温材料)增加的130m³予以主张(130m³×1,160元=15.08万元),其余增加工程量均未主张。在核对过程中,本庭发现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存在部分项目少于约定工程量的情况,应当予以核减。因未施工工程量的取费在双方确认的赛果项目消防设施修复施工工程量清单中约定明确,可据此予以计算。原告未施工工程量有:DN150不锈钢波纹管伸缩器少安装3个,经计算应为310.5元;DN150蝶阀更换少安装3个,经计算应为621元;消防控制柜维修少一台,经计算应为2,570元,故未施工工程量合计价款为3,501.5元。综上,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并未超出实际完工的工程量扣减未施工工程量的数额,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9.9389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需在每次支付前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安全生产费用),并提供工程所在地预缴完税证明复印件并盖章,由发票等引起的付款延迟由乙方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约定中的义务,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39.9389万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2元,减半收取计4,316元,由原告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负担790元,由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李 媛 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