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567号 申请人: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716562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迁西县风顺街(路)道北西起第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FHFRH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滦鑫(天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镇工贸区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F8KJ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迁西县泰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迁西县罗家屯镇长岭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G1H5B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滦鑫(天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迁西县泰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滦鑫(天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迁西县泰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12230104602022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滦鑫(天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迁西县泰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