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402民初1021号
原告:珠海***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珠海经济特区***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住所:温州乐青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31。
委托代理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恒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恒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84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恒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