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民初8332号
原告: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捕捞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天津保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资阳路**号**开工业园**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金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保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1529元,由原告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