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4719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仙溪镇(南洋)下北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102621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捕捞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872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