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424号
原告: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4区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9482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石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780715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7元,由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