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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83执保14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乡耿屯*组。 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滨河大街1717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市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了(2019)吉028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