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203执1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兴胜镇马场村包白公路14公里处路东底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于2020年8月12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账户、无车辆信息。综上,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