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1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莽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35A1Y,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38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南京中燃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22XQY7H,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1271853P,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莽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