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合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嘉合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22民初1890号 原告:王某,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魏家庄村一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嘉合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