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宁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14号 原告: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城蒙山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38154276M。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宁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西镇史家店子村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BY9PX1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生于1952年11月10日,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魏琰鄣,男,生于1976年12月17日,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 原告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宁泰建设有限公司、***、魏琰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诉称,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宁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占有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款)3914190元,被告***、魏琰鄣对项目启动资金承担连带返还义务;2、判令被告青岛宁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744885元,被告***、魏琰鄣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分包经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承包的《国源***游***50MW风电项目风机吊装合同》分包给被告组织施工。被告青岛宁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收到原告转账的风机吊装项目启动资金后,没有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入住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导致原告与案外人签署的《国源***游***50MW风电项目风机吊装合同》被天津仲裁委员会以[2021]津仲裁字第0176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原告无奈赔偿了案外人的经济损失并退回了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依据原被告签署的《建筑工程分包经营承包协议》,若出现原告被案外人追责的情形,被告***和魏琰鄣作为担保人,自愿替原告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原告赔偿了案外人的经济损失并退回了部分项目启动资金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收受并占有的项目启动资金及赔偿的案外人损失,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以致形成纠纷。 被告青岛宁泰建设有限公司、***、魏琰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应当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三被告居住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152.60元,退还原告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