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俐,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上诉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因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上诉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忠熙
审 判 员 杨继生
审 判 员 张维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蒙
书 记 员 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