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财保210号
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辛东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城蒙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账号:3700××××1542)的银行存款4753923元,保全价值475392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账号:3700××××1542)的银行存款475392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朱振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