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4320号
原告:临沂真巨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添骏商贸服务中心650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壮,临沂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城蒙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仿鸿,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真巨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真巨钢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真巨钢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真巨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5元,由原告临沂真巨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银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文迪
书 记 员 李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