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58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政路北段。

负责人:李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蒙,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城蒙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忠,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石油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安装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沂石油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施工完成后向申请人提交结算报告等相关施工材料,在申请人审计且被申请人无异议后,双方进行结算。涉案被申请人提供的“姜东平工程款”书面证明文件,已说明前述事实。在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申请人提交结算报告等相关施工材料事实下,二审法院仍作出“应视为对涉案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确认”认定,明显系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石油分公司与和恒业安装公司双方虽未签订施工合同,但恒业安装公司为临沂石油分公司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临沂石油分公司使用事实清楚。2016年1月21日临沂石油分公司与恒业安装公司共同对“姜东平工程款”签字确认,该文件确认书中载明“已决算11项工程价款金额为283682元;未决算的6项工程的价款金额为87164元”这说明临沂石油分公司作为建设方至出具该证明时已确认11项工程款为283682元;恒业安装公司作为施工方已向临沂石油分公司提出具体项目的结算数额,临沂石油分公司作为建设方尚未确认的有6项工程款。但至恒业安装公司2013年1月22日起诉之日,近7年时间,临沂石油分公司并未对“姜东平工程款”中恒业安装公司提出的未决算项目的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且临沂石油分公司在双方签字确认“姜东平工程款”后,也三次支付恒业安装公司未决算项目的工程款。因此原审认定应视为临沂石油分公司对案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确认并无不当。

综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新芳

审 判 员 李召亮

审 判 员 柴家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新枝

书 记 员 潘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