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11民初1140号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肥城市某某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辛某。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某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