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同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同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同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