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君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29845号 原告:青岛君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157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94W9P3XN。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 第三人:***,男,汉族,住住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慈航村2组184号。 2025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青岛君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青岛君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29845号原告青岛君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青岛君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与该案系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君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