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301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云计算基地A楼,统一社会信用证号××。
法人代表:***。
原告***与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2025年4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