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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某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88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中某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