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88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中某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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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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