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海建筑有限公司、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90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汇通国际项目(太古城)5号地3幢1单元3层10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63104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