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2民初20776号
原告:沭阳县某木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投资人:张某,男,,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
委托诉讼人:赵某某,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原告沭阳县某木制品厂诉被告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沭阳县某木制品厂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某木制品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某木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7元(已由原告沭阳县某木制品厂预交),由原告沭阳县某木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仲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