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恒瑞金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我经七路843号泰山国际大厦11层B区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英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12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恒瑞金试验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英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7)鲁0104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恒瑞金试验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英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37373元,未执结标的2373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