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白民初字第1420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1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