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3民初645号
原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