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3民初2608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