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永益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旺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福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井研县***红五月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成都永益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福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4351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实际未控制,故无法处置。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山福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