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谭工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和辣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异39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和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龙潭街道茶红路工业园芙蓉食品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72794992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钟边农庄旁边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L3207046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7)粤0605执恢115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辣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针对法院2017年6月22日签发的(2017)粤0605恢执1159号执行令,认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机械公司)不具备本执行案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终止及撤销(2017)粤0605恢执1159号执行令;2、撤销异议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3、解封异议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事实和理由:一、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不具备本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主体资格。1、**机械公司与***和辣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任何诉讼关系。2、**机械公司并非本案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执行令(2017)粤0605恢执1159号依据的民事判决书系(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2016)粤06民终6819号。从上述判决书可见**机械公司并非诉讼当事人。因此,**机械公司无权依据上述判决书提起本案执行申请。3、**机械公司无权受让(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和(2016)粤06民终6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义务。(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和(2016)粤06民终6819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判决**机械公司可以受让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机械公司无权受让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以下称**机械厂)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称其系由**机械厂升级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因此可以继承**机械厂的权利。但**机械公司的上述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商登记可见**机械厂系个体工商户,而**机械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两者之间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完全不一样,个体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且从法律层面看并没有关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纯粹是各地工商机关为了便于工商登记而出台的政策。我们查询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方网站,其在解答相关问题时就个体工商户能否升级为企业时回答:…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仍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另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见,法律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都是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因此,**机械公司作为本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无据。综上,**机械公司不具备本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法院接受其申请并作出执行令是错误的,本执行案应当依法裁定撤销。 二、(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和(2016)粤06民终6819号民事判决书存在诉讼主体的瑕疵和错误,将导致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机械厂2015年5月20日起已经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异议人***和辣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提起(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诉讼,**机械厂于2015年6月17日提起反诉。但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读档案登记资料》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显示**机械厂已于2015年5月20日注销。也就是说**机械厂已于2015年5月20日即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但**机械厂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一审和二审法院相继作出存在瑕疵的一审和二审判决。本案诉讼主体的瑕疵和错误必将导致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如前所述,本案存在根本性的诉讼主体瑕疵和错误,根据再审的规则,不管诉讼当事人是否提起再审申请,只要法院自行发现错误的,均将导致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法院应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即撤销对异议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并解除对异议人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如前所述,法院接受**机械公司的执行申请于法无据,依据《》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故法院应撤销对异议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撤销对异议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以及解除对异议人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银行账户及相关款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桂阳县支行,账号:19×××95,户名:***和辣业有限公司。 综上,法院同意**机械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是错误的,异议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撤销本执行案及相关执行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法作出(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和辣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支付设备价款205600元及该款从2015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和辣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的其他反诉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终681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粤0605执659号。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6月16日,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以在诉讼期间,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已经正式被批准升级为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为由请求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0605执恢115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异议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605执恢1159号之一、(2017)粤0605执恢1159号之二号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9×××95账户存款人民币258112.3元及在中国银行59×××36账户存款人民币258112.3元。 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于2015年5月20日注销,注销原因为: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异议人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针对法院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本案中,异议人以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异议,且明确提出在(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2016)粤06民终6819号民事判决作出时,佛山市南海区**机械厂已经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一审、二审判决均存在根本性的诉讼主体错误,即异议人实质上是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有异议。异议人对生效判决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异议人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异议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鉴于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已立案,本院对其异议申请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和辣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