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7275号
原告:深圳立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学子围巨基工业园A栋01、201,C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立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立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