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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025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男,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王某乙,男,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 被告: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 第三人:***,女,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与被告某电力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嫄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