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企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8253号 原告: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至今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