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305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迈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GY451。法定代表人:韦伦仓。
委托代理人:霍昭,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迈科龙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9084N。法定代表人:张东风。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17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238690.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一、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0×××57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10029.5元(已扣划),冻结额度为人民币234588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二、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0×××57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108.13元(已扣划),冻结额度为人民币234479.87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上述扣划款项合计人民币10137.63元,其中人民币52.06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人民币10085.57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