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4261号
原告:山东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科技大街以北泰山科技文化产业园永昌志合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原告山东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