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沅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825民初714号
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八谦(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八谦(普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墨江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某。
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某有限公司、墨江某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4.00元,应减半收取6797.00元,由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