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县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墨江县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墨江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沅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825民初714号 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八谦(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八谦(普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墨江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某。 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某有限公司、墨江某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4.00元,应减半收取6797.00元,由原告墨江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