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豪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盘龙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21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盘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白沟西路西侧盛华商贸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PHEU2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盘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8,5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盘龙公司承包的临泉县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汇鑫悦澜湾”工程项目工地做内粉工作。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并出具欠条一份。***系被告的项目组长,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支付欠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讨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迫于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欠条是我出具的,钱应由盘龙公司支付,我不应该支付。 被告盘龙公司辩称,1.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更不知道被答辩人为谁干活以及在哪干活、干多少活,也没有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2.被答辩人的起诉不排除虚假诉讼,从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可以看出是另一被告***出具的,***与答辩人也没有任何关系,***与被答辩人具体什么关系也清楚。关键的一点是***已经把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几个工人的费用起诉到临泉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判决与答辩人无关,现因***从生效的判决中无法得到费用,又以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起诉不仅是重复起诉,而且还涉嫌虚假诉讼。综上,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主张劳务费依法不能支持,应当予以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为被告***提供内墙粉刷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0年农历腊月二十九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月兰湾9#楼内粉今欠***8500元欠款人***139××××****”。现原告以诉中理由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举的证据可以确认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报酬,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8,5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盘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盘龙公司存在欠付被告***工程款的情况,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亦未得到被告盘龙公司的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盘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盘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8,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